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7-27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将被告丁某(男)、被告唐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丁某偿还所借欠款50万,并支付利息。以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丁某前妻唐某共同偿还。原告李某提供在案的证据有借条一份,上书:丁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并约定利息及违约条款,同时有丁某手书“现金已收”四个字及签名。
律师观点
2017年8月胡水清律师接受唐某委托代理本案。能过调查了解,发现丁某在本案所涉借款发生的2013年期间因开设赌场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笔借款系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借款实际用途为赌博。
在庭审中,胡律师答辩到:1、被告唐某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也没有收到任何款项,更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笔借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2013年期间,被告丁某一直参与赌博,夜不归宿也不工作,根本不可能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有当地法院丁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刑事判决书为证,如此巨大数额的借款是开设赌场赌博用掉了。3、被告唐某有正当工作,有固定收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家里也未置办过大件物品,更没有购买房产、车辆,50万元对普通家庭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不可能用于家庭开支却没有任何痕迹;4、因赌博,被告唐某与被告丁某于丁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起诉法院离婚。5、经过庭审提问可知,原告李某时常有巨额资金出借给不特定的人,有从事资金借贷生意的嫌疑(即俗称放贷人),且不说50万元的借款有无实际足额支付给被告丁某,李某明知丁某借款用于赌博,为获取利息收益而故意出借巨款给丁某,也是说得过去的。综上,被告唐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借款虽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唐某并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开支,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丁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50万元并利息;2、被告丁某支付李某律师代理费若干;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均为化名)
适用法律
对于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果债务人的配偶对属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异议,执行机构经审查也不存在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作者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中列举了9种情形:(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2)夫妻一方擅自举债资助与其没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产生的债务;(3)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受赠归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4)夫妻一方管理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5)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所产生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部分;(7)夫妻一方因赌博、吸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8)为支付夫妻之间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所产生的债务;(9)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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