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7-27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化名)与被告王某(化名)于2004年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起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不能化解故双方分居。在分居期间被告王某遂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租房同居。原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再规劝,被告仍不思悔改。
原告万般无奈之下委托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胡水清律师代理本案,并要求:1.离婚;2.争取婚生子抚养权;3.旧村改造的房子不能分割给被告,共同财产存款部分合理分割;4.精神赔偿若干。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孩子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并且要求分割原被告婚后购买的小型汽车一辆;要求分割原告名下几十万元的存款(包括原告所获十几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要求分割婚后旧村改造房屋四间(该房屋同时包括原告的母亲、姐姐的份额)。
焦点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1.因一方出轨是否可以一次性离婚2,因一方出轨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是否可以获得精神赔偿3,夫妻共同建造的房屋,被告方是否享有分割权。4.小孩的抚养权问题。
律师观点;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1.诉争房产是原告的母亲,姐姐,原告,被告共同共有且联建在一起的,诉争房产其中还包含了原告祖宅拆迁分得的平方,是原告的婚前财产。因此该房产不是单纯的夫妻共有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2.婚生子平时均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分居与他人同居时起对家庭不管不顾亦多年未尽为人母之责任。且小孩个人意愿,自愿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应当支持抚养权归父亲。3.原告现今名下存款除去原告因车祸所得理赔款之外的其余部分,同意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4.被告婚内出轨与人同居且有视频为证,涉嫌重婚罪。被告属过错方,理应给予原告适当赔偿,在财产上被告应少分。
被告律师认为,根据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是婚后申请的,当时原、被告已经结婚。审批表中房屋分家析产中注明房屋一间分给原告户xx平方米,表明这是原告母亲赠与原告夫妻的,在分割该房屋时不应将该面积剔除。同时,另一份审批表清楚表明已经考虑到xx平方米的情况下,分给原告夫妻四间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该由原、被告均分。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听取原被告儿子自身意见,根据对其成长有利原则,判令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xxxx元抚养费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考虑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xxxx元。
对于请求分割夫妻财产,法院根据庭审事实查明,对原被告共有财产小型汽车以及银行存款根据过错责任进行分割,判决汽车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xxxx元;存款扣除交通事故赔偿款,剩下的原告XX元,被告XX元;四间拆迁房,涉及他人利益,法院不予处理。因此被告提出分割房产的要求不予支持。
案件总结:
上述案件中,被告存在较大过错,违背婚姻忠诚原则,且不思悔改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如果要分割房产,必须是婚内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前提下才能要求分割。故,涉案房产无法实现分割。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故,原告名下存款交通事故理赔款部分不应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根据过错原则在分割共有财产是考虑被告为过错方,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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