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7-27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兄妹关系,第三人是两人母亲。2006年12月7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将共有的一处房产协商一致分家析产:将房屋302-3室归被告所有,402-3室归第三人所有,其余份额归原告所有。后2012年2月,被告将302-3室房产卖给原告所有。2017年9月,第三人将402-3室无偿赠送给原告所有。现相关部门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是被告拒绝按约配合原告。故,原告委托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胡水清律师代理起诉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整栋房产归原告所有。
律师观点
胡律师代理本案后,查阅案卷并向有关方面调查后得出:1、原被告父亲过世后,按照法定继承所有继承人有其妻即本案第三人,原告和被告。以上所有继承人重新将所有房产整合、分家并无不当。《划分房屋协议》(分家约)是经原被告及第三人所有法定继承人确认签字,均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而且当时被告也是知晓总共批下来多少平方,且未提出任何异议。2、《便房协议》(卖房协议)很明确表示房款当场付清,也就是签订此协议当场被告已经支付了 25万元的房款,由被告将302-3室卖于原告所有。否则现在房屋也不会是原告在出租,而被告则已搬离302-3室另居他处。当时在场人员还有叔伯,原告妻子及其他人,均可以证明25万元付款的事实。3、关于《划分房屋协议》中“执行时间:公证后3日内执行”,原被告也有前往公证处办理,但是因为2006年当时原告有自己的平方份额转让他人,故公证处无法公证才导致最后没有公证成功。但,此并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4、第三人身体状态一直良好,如果被告想以第三人精神状态不好为由否认402-3房产对原告的赠与,需要相应证据申请鉴定。综上,请求法院支持诉请。
对方律师观点:1、《划分房屋协议》无效,原告将所有的房子作为遗产来划分,将本案第三人和被告的部分都划分进去。本案被告、父亲、母亲是108个平方,本案原告只有54个平方。所以,本案被告在108个平方中是共同共有的。原告对此共同共有的房屋没有所有权,只对他自己的54个平方有所有权,无权来参与被告自己房屋的房产划分,故协议无效。2、本案协议没有达到执行时间,因为没有公证。3、《便房协议》无异议,承认已将302-3室转让给了原告。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2006年12签订《划分房屋协议》时父亲已经去世,父亲享有的份额由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继承。故该份协议内容既包含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又包含对共有财产的再次分配。同属家庭成员均已签字确认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故合法有效。虽未进行公证,但三方均已按约履行。嗣后,被告将302-3室房产出卖给原告,第三人赠与该处的402-3室房产给原告,原告即取得了该房产的全部所有权。被告辩解协议显失公平并侵害其权益,与其签署协议及之后出卖房产行为相背,且被告至今也未提出因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的意思表示,故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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