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水清 时间:2018-08-15
案情简介
陈B系陈A与王某婚生女。陈A与王某200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陈B由母亲王某抚养,由陈A支付陈B生活费每年48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正式发票各半负担。2013年,王某以物价早涨,自己收入微薄,而陈A经商买房经济状况良好却拒不增加抚养费为由,以陈B的名义起诉法院要求:一、按当地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增加抚养费到12708.66元/年;二、判令陈A支付2012年度因医疗产生的交通费5000元。
判决结果
胡律师代理本案到庭辩护后,法院判决如下:一、陈A支付生活费每年6000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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