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7-27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与公民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性的不可侵犯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以及与人身直接相关的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正常的社会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法侵犯人身权利、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行为。
在方式上,“侵犯”包括剥夺、限制、损害、破坏、阻碍等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多数犯罪只能是作为,如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侮辱罪,破坏选举罪等。少数几种犯罪,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只能是自然人,少数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中,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他罪均由故意构成。其中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以上就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几个特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可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以及不同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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