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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取保,缓刑

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水清 时间:2018-07-27

案情简介

据受害人报案陈述:受害人丁某在娱乐场所工作中认识犯罪嫌疑人李某。案发当日,李某约丁某一同前往酒吧喝酒玩耍。后趁丁某酒醉之机,李某强行欲与之发生性关系。期间导致丁某全身多处抓伤,衣服撕裂。遂前往派出所报案。

经公安部门勘验,未能采集到李某精斑及有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后以李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移送检察院报批捕。

律师观点

李某家属委托胡水清律师。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根据李某对案情的陈述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一、受害人丁某是娱乐场所陪酒女,提供的也是三陪服务。李某与之也是在场所消费过程中认识,其后天天联系李某前去消费。案发当日丁某主动联系李某,两人经协商后约定一同前往酒吧喝酒并由李某支付小费若干元。丁某身份特殊,其在公安部门的陈述有待核实调查,如无其他证据应证,仅凭丁某一人陈述,孤证不能定案。

二、酒吧出来后,李某前后两次到宾馆开房。因为,第一次开房后李某问丁某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丁某没有明确回答,李某在开房20分钟后就将房间退掉。可见,李某没有强制丁某做任何违背意愿的事情。之后,李某提出送丁某回家,丁某明确表示不愿意回家。后两人一起到第二家宾馆开房,并一前一后进入房间。李某并没有对丁某采取强制措施。

三、两人进入房间后,丁某主动搂抱亲吻李某。李某误以为丁某愿意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丁某提出要服务费两万。李某感觉价格太高准备离开时,丁某让其去借并威胁说如不支付就告他强奸。第二天,李某发微信跟丁某主管联系到:“没有发生任何事情为什么丁某要求支付两万元?现在去派出所说我强奸?我出来叫她自己小心点。”从中可以看出,这是李某被陷害冤枉后的本能第一反应。

四、本安出现的部分细节陈请检察院考虑:1、酒吧出来到开房过程中两人均已喝高,李某是扶或抱着丁某走的,导致李某身上有划痕。公安部门据此认定发生暴力或强迫行为,没有相关依据;2、丁某膝盖有磕伤,是酒后倒地所致。可以通过鉴定机构鉴定导致受伤的因果关系,凭此认定暴力或威胁行为发生过无武断;3、丁某衣服有破损,那么破损到什么程度?是什么情况下导致?如何导致?进房间之前是否已经破损?均需核实,不能仅凭女方一面之词就作为定案依据;4、本案是否有其他证人证明丁某是受害人的事实?既然猥亵行为发生在房间内,除两当事人无其他人员在场,在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情况下请求检察机关特别重视。5、丁某报案是强奸还是强制猥亵?如报案强奸,因没有任何强奸迹象,退而求其次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是两者的犯罪故意完全不同。这种退而求其次的罪名有待检察官核实。

六、本案情节轻微符合不予批捕条件,可以变更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

李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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