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7-27
夫妻离婚时出现一方离婚债务转移时进行处理的方式如下:
一、出现夫妻离婚债务转移时,加大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行为的惩处力度
除了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行为一方进行处理外,对那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人,应按妨害公务和伪证罪进行处理,以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二、出现夫妻离婚债务转移时,明确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伪造债务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在离婚诉讼中,由主张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和伪造债务行为的当事人对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和伪造债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夫妻毕竟在一起生活,对家庭钱款的支出,有无银行存款等应该比较清楚。如一方将存折隐藏,只要懂得户名,通过申请法院可以调取相应的证据。在离婚债务转移中,如果只是一种怀疑和猜测,提供不出任何线索,只能由举证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出现夫妻离婚债务转移时,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
由于《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比较简单,不能穷尽。但生活的丰富多彩却使得个人财产的类型越来越多并不断涌现,给司法增加了许多困难。为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明确范围时最好能确定一些原则。通过这些原则,可以让人很快识别出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个人财产。
四、出现夫妻离婚债务转移时,知识产权的收益应以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为标准来确定
以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而不是获益时间来确定,有利于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维护和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为此,应注意分情况具体规定:
(一)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
(二)婚后一方取得知识产权,婚后或者离婚后取得的利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三)双方离婚后,一方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变为既得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与利益获得者一方分割所得;或离婚时,先对未实现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的“价值”作为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少分或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五、出现夫妻离婚债务转移时,应进一步明确夫妻分居期间所得归属和债务承担
在明确夫妻分居期间所得归属和债务承担时应注意:
(一)夫妻分居期间的所得和债务一般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承担;
因为,夫妻分居期间虽然夫妻关系依然存在,但双方在财产上、经济上的联系逐渐减少,此时的收入已不再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不合理。夫妻分居后所负的债务一般也与对方无关,应由该债务方承担。
(二)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为子女的教育、医疗、生活所欠的债务,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因教育、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不能因夫妻分居而免除一方应尽的义务(三)夫妻分居期间,因一方患病等特殊原因,为治病而引起的债务以及生活上的困难,另一方有扶助的义务,其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承担。
六、出现夫妻离婚债务转移时,应进一步明确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此条规定看,以夫妻一方财产清偿债务的,前提必须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而且应该是债务存在前或开始时知道。夫妻自己的约定,特别是夫妻事后为逃避债务而作的约定,当然不能及于第三人。
也就是说,债权人起诉后,夫妻应列为共同被告,并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了债权人的债务后,夫妻之间可按离婚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比例互相清偿。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离婚一方债务转移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夫妻离婚时面对一方进行离婚债务转移,需要保留相关重要的证据;同时夫妻双方应进一步明确夫妻分居期间所得归属和债务承担;最后,夫妻双方应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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