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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免责的情形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27

  导读:在借款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是为了更好的确保债权的实施,而担保人不是随随便便能当的,一般都是要承担责任的,但也有例外情形的存在,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形下担保人可以免责?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

  包括:

  (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主要情形包括:

  (1)主合同尚未成立;

  (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不过,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6、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如《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了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了该期间,权利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将失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换句话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8、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9、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担保人不存在免除责任的情形,我来教你一个办法:那就是你去找到债权人,征得对方认同主动承担自己对应份额的担保责任,同时换取债权人免除你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这可是一个以小的损失换来大的自由的好方法。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一般是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在这六个月期间,债权人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那么担保人的责任得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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