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水清 时间:2019-02-26
案情简介
经公安部门侦查所获:
一、被告人丁一、丁二、丁三、丁四、丁五、丁六、丁七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经共谋成立A公司同时推出“某币”同时宣称为“国家唯一承认的虚拟货币,增值空间很大”,并以投资该币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该币。最终吸收投资金额总计达6808.9万元,被告人丁一、丁二、丁三分得1269.72万元,被告人丁四、丁五分得973.55万元。众被告人分赃后A公司结束经营。
二、A公司结束经营不久,被告人丁一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出资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网络平台对外发行名为“大某币”的虚拟币。被告人丁二以股东身份参与并作为业务推广部长进行推广。截止案发吸收资金2900.92万元,投资人已提现950万元。
检察院以第一部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部分涉嫌集资诈骗罪起诉到法院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数罪并罚。
案件结果
丁二家人委托胡水清律师为其辩护。经反复会见了解案情、充分辩护、有效沟通后最终判决:被告人丁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处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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