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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少还多的民间借贷 ——用刑辩思维办理民事案件

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水清 时间:2019-12-26

案件简介

   这是一件N年前的案件。A在B处借得现金30万,按彼时民间借贷潜规“借一写二”书写借款30万元的借条两份。在A还清30万本息由B出具收条一份。之后,B凭其中一份借条将A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本金30万及利息。

办案经过及结果

   胡律师接受A委托代理本案。第一次开庭中,B代理律师陈述为:A从B处共借得现金两笔30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胡律师问:为何同一日分别出具两张借条。B答:一笔上午借的,一笔下午借的。问:为什么上午的有转帐记录,下午的没有。答:上午是银行转的,下午是保险箱里现金给的(在N年前,尚且没有支付宝、微信及各种电子支付平台,现金在现实交易中比较常见)。

   庭后经与法官沟通,由法官组织第二次开庭并要求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结合第一次开庭情况,胡律师运用刑辩技巧在庭审发问阶段对B本人就借款形成的时间、金额、钱款来源、给付方式等等借条全要素进行一轮环环相扣的提问。在此凌厉攻势下,B作出多处自相矛盾的陈述。

   最终,法院认定借款事实不清,驳回B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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