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
继承

分工合作,专业高效

遗嘱的订立要注意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1-09

  导读:随着我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不少人都会在生前将自己的财产分配好,立下遗嘱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遗产继承纠纷,那么在遗嘱的订立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2、伪造的遗嘱无效。

  1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