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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丢失的继承:两诉两胜

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水清 时间:2020-10-13

案情简介

丁某与李某(女)膝下共有两子四女。大儿子妻子陈某,大儿子名下继子赵某系陈某亲生子;小儿子育有一子丁一,一女丁二。丁某于1986年去世,李某于2001年去世。小儿子于2017年去世,大儿子于2019年去世。

丁某与李某结婚后通过土改及自行建造取得房产三间。夫妻俩于上世纪80年代初订立分家约一份,其中约定:三间房产两头两间分别由两儿子各分得一间,剩余中间一间二老居住到过世后由两儿子平均继承。由大儿子保存这一份分家约已经遗失,小儿子保管的那一份也宣称遗失。该房产经旧改,中间一间以母亲李某的名义拆迁,由两儿子出资安置。

2019年大儿子去世发丧之日,丁某的四位女儿向陈某提出要求分割母亲名下拆迁房。后因协商无果,四位姑妈随即将侄子丁一、赵某及各自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母亲李某名下拆迁房。四位姑妈向法院提出如下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诉请:1、房产以登记为准,登记在母亲名下说明是母亲个人财产;2、不存在分家约,且被告提供的分家约(遗嘱)(复印件)只有父亲签字。没有母亲签字说明母亲不认可该分家约;3、涉案房产在拆迁安置审批表上只有母亲李某一人名字,说明母亲已经用事实行动对所谓遗嘱作出反悔的表示,所以之前遗嘱即使有也已经作废;4、母亲过世后所留房产为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由所有子女均等继承。

办案经过

胡律师接受赵某及陈某委托代理本案。

历经一审、二审多次开庭,法院均判决委托人赵某、陈某一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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