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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离婚诉讼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6-19

  导读:夫妻感觉不和却又无法协议离婚的,最后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但是离婚诉讼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办理,那么在离婚诉讼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离婚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2、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3、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4、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法院不受理的离婚诉讼有什么类型

  1、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有以下:

  (1)男方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起诉离婚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向不具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

  2、《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女方若是婚外情情怀孕的,不受该条文)

  3、《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果有新情况、新证据提供,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也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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