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8-22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都开始饲养起了属于自己的动物。但是有的时候因为疏忽等原因,就会导致这些动物损害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我们怎么写代理词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2020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代理词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2020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代理词
(20xx)x民初字第xxxx号
尊敬的法官:
受本案原告xxx、xxx的委托,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法律事实的确定
xx市公安局xx分局工作人员依法、及时作出的相关询问笔录及本案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当庭出示的支付凭证已经能够证明本案致伤动物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均为xxx。
1、本案被告之父xxx在询问笔录中已经认可了是他家的马,14时许去放马,“在那里看了一、二十分钟,”“有一个小骡子没有拴,”“那时大约是15时许。”依照日常情理及司法实践,类似陈述即被告之父所述的相关言词是可信的。已经能够证明管理者存在至少两处管理过错。
2、我方申请调取的照片中明确可看出当时拴马的桩非常细小,不足以拴牢固。此系管理过错之三。
3、证人xxx证实“他摔倒的时候我在边上,”“我抬起头来就发现村上的xxx侧睡在我家门口的水泥路上。有三匹马,二匹老马,一匹小马自东向西延着我家门口的水泥路跑。我抬起头来时三匹马跑到距xxx10米左右的前面。”“我看见时他已睡在了地上,有三匹马在他前面跑。”“是我们村上xxx家的马。”
再结合本案被告之父xxx的陈述,可以认定上述伤害确实是被告家的马匹所致伤。
4、本案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当庭出示了因为此事被告向原告支付丧葬费用的凭证。这一凭证具有自认的性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二)、本案的法律属性
本案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
因马匹致人伤亡,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依照法律的规定,这一类特殊侵权纠纷不像普通侵权纠纷那样适用过错责任。而是由责任主体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特殊规定来承担责任。而本案,就是多种法定特殊侵权案件之中的一种。
那么,本案到底应当适用哪些法律呢?
(三)、本案实体部分的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和相应的证据规则,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本案中,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了损害后果,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确实存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形,被告应当对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有过错,则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即使被告的证据足以证明第三人有过错,那么,第三人的过错和被告人管理不当的过错也构成混合过错,形成多因一果的共同侵权,被告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谢谢!
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xxx
20xx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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