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0-30
随着经济的发展,跨国经济体越来月成为世界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于很多的跨境交易来说,因为文化的差异或多或少的会出现一系列的矛盾,这个时候解决矛盾显得极为重要。那么最新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最新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得解决及其相关问题。
一、最新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一)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贡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
(二)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 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而不是作出裁决,这表明调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进行合法调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顾法律与政策在“和稀泥”。
(三)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合 司争议的仲裁是各国商贸活动中通行的惯例。 根据我回<仲裁法>规定,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般仅限于在经济、贸易、海事、运输和劳动中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因人身关系和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财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则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而且依法应当由于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三、法院受理的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程序
1、起诉
合同纠纷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同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
2、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诉状后,予以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被告人从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对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次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1)依法发送起诉状、答辩状。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当然提出答辩状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行使,由其自己决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提出答辩的,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告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方式,即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告知原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书中告知被告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口头告知。
(3)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就应依法组成合议庭。从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到案件审结,都应当在合议庭所有成员的参加下进行,合议庭成员自始至终对全案的审理负责,以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保证办案质量。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依法追加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诉讼当事人。
4、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开始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出示书证、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勘察笔录。法庭辩论终结,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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