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水清 时间:2022-10-18
案情简介
A系外贸商人,在B处采购货物发往国外售卖,双方合作多年,之前货款早已结清。据A陈述最后一单生意的货发往国外后,因国外合作伙伴将货款用于个人赌博挥霍,再加上疫情原因其他资金回笼困难,所以与B约定的付款期限一拖再拖。到最后实在没有能力支付货款,A选择了躲债回老家并且拒绝接听电话、拒绝回复微信。B找出第一次合作时A留给B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前去复印件上的户籍地找寻A。到当地后却发现查无此人,B遂即向公安报案。
办案结果
A做完认罪认罚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看到《量刑建议书》上建议判处刑期四年后,才来托胡律师代理本案法院阶段辩护。
从委托到第一次开庭只有不到三周时间,相关证据已经落笔生根记录在案。经过胡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沟通,最终判刑三年六个月。
本案是一个刑民交错的案件,可刑可民,似刑似民,非刑非民。每位律师的办案风格不同,有进攻型辩护,有防守型辩护,防守型辩护还分消极防御和积极防御。还是那句话:专业的事请专业的人做,争取更有利的结果。扁鹊见蔡桓公,如疾在骨髓则司命之所属,无可奈何也。治病要早,辩护也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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