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水清 时间:2024-03-01
案情简介
A某经商多年,拥有上万平方米厂房一处。A某数年前与B某商定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厂房转让给B某。在B某要求下,于同一日内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与《房屋租赁合同》各一份。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A某将公司100%股权转让给B某;转让金额为3000万元,B某先支付定金200万元。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案涉厂房租给B某使用;如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方才生效;《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200万元定金自动转为租金。
两份协议签订后,B某如约支付200万元定金。后因多方原因,股权转让工作双方均未能继续推进。B某每年支付房租使用厂房至今。在此过程中A某反复找B某协商,在B某安排的房产中介等各色人等的撮合中,B某的大致意思为A某将公司100%股权转让给B某后,再由B某去银行贷款来支付剩余转让款,其中风险可想而知。无异于B某以租客身份提前锁定厂房“所有权”,该厂房现今市场价为5000万,一进一出间B某唾手可得近2000万的利润。
办案过程
A某委托胡律师起诉。
开庭被告方提出:因A某无法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为维系双方关系、平稳使用案涉厂房,B某代表公司支付房租,不存在定金部分抵扣为租金;B某已准备好资金,由于A某违约未能履行。
办案结果
最终经调解达成协议:双方一致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有效,A某补偿B某100万元。
办案感想
A某急于转让厂房的心理被B某抓住,在B某公司相关人员起草的两份协议上草草签字。世上没有绝对完美的合同,签字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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