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水清 时间:2024-04-15
案情简介
某公司由A某实际经营,法人B某负责收款,C某只占公司极少股份。因A某与B某的民事纠纷,B某将A某起诉在当地法院。公司有一笔货款2000余万元收在B某帐下,B某自恃拥有公司股份以及基于公司多年运作习惯,私自将该笔资金扣留并用于购房。A某决意以刑事案件阻止民事案件的推进与判决,遂前往当地公安局报案。B某被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刑拘。
办案经过
胡律师根据A某自己提供的银行流水等证据分析发现,多年以来公司资金与A某B某个人资金高度混同,C某完全不参与公司经营且只占有1%公司股份,公司人格权不清。
办案结果
本案历经数月,综合考虑一系列案件中B某的得失利弊后,胡律师改作轻罪辩护。最终,在没有取得谅解书的情况下为B某争取到缓刑。
相关法律条文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于条文表述过于简略,可能导致误解。需要注意的要点有:
1、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万元,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起刑点是6万元。
2、挪用资金的“数额巨大”不能与挪用公款的“数额巨大”相比较,而应当与挪用公款的“情节严重”相比较。挪用资金的“数额巨大”,一般情况是以400万元为标准,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是以200万元为标准。
3、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与挪用公款中的“情节严重不退还”相比较,一般以200万元为标准,进行非法活动的以100万元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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